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环境污染,改善生态环境质量,促进铅、锌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,制定的《铅、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25466.1—2025部分代替GB 25466—2010),新建企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,现有企业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,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,不再执行《铅、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25466—2010)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。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,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。
适用范围
《铅、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规定了铅、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。
《铅、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适用于现有铅、锌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,以及铅、锌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、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实施与监督
《铅、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由具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。
新建企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,现有企业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。
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,应采取必要措施,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。企业环保设施选型、安装、运维等环节均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要求。
对于有组织排放、企业边界,采用手工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 h 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,判定为超标;自动监测时,整点 1 h 平均浓度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,判定为超标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意 1 h 平均浓度值、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,判定为超标。
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,属于违法行为的,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
